比特币自诞生以来备受争议,金融监管部门和理论界往往以比特币潜在的金融风险和涉及比特币的互联网犯罪为理由否定其货币属性。然而,从当前货币法理论的发展和比特币的功能出发,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应被肯定的,同时比特币引起的对现有法律制度和货币政策的冲击也可以得到妥善的解决。
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社团和私人消费者开始接受比特币为互联网电子货币以及现实中的补 充货币。从金融发展的趋势看,比特币及类似的去中心化虚拟货币在国际市场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 的角色。然而,当下有一个困扰着各国政府并亟需被回答的问题:法律应如何界定比特币的性质, 比特币以及其他类似的加密货币是否能被法律承认为货币?
一、关于比特币货币属性的争议
2013年12月,五部委针对比特币,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我国金融监管机关否定比特币货币属性的原因主要有二 :第一,以比特币为交易媒介可能引发金融风险。
比特币否定者提出 :货币当局不可能通过改变比特币的供应来调节宏观经济,并且由于信息的滞后性,法币无法准确预估虚拟货币的流通速度,因此虚拟货币会造成“输入性通胀”,甚至会影响央行货币政策的效果。比特币支持者则认为虚拟货币对现有货币体系的影响是有限的,即使虚拟货币市场上的供求失 衡 , 也不能直接导致货币市场的通胀,并且比特币是完全去中心化的,能够严格控制货币供给速度、预估货币流通总量,所以比特币不会导致通货膨胀。也有人提出,比特币是具有货币职能的 数字货币,将会发展成为法币之外的补充货币。
第二,比特币被认为是诱发网络犯罪的原因。
比特币交易系统在提供便利的同时让比特币摆脱 了国家的控制具有了匿名性,这种“货币”往往成为被非法交易者和洗钱犯罪所利用。一个典型例证是臭名昭著的美国黑市购物网站“Silkroad”的案件。Silk Road 网站只接受匿名数字货币比特币支付,在这个网站上可以使用比特币大量购买毒品、武器。
二、从广义货币法视角认识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传统货币法理论正受到挑战,法律意义上的货币与经济学上的货币界 限逐渐模糊,呈现出趋同性,从而产生狭义货币法与广义货币法的分野。前者是建立在传统的货币法律理论基础上以国家货币的法律地位、种类、发行、回收为研究对象的货币法,而后者则建立在 对货币的开放性的功能主义的认知上,以能否实现换媒介的职能为货币进行定义的货币法。
(一)比特币法律属性界定的难题
1. 所有权
比特币的持有者是否拥有该比特币的所有权?一般来说,这个问题的答案与数据的所有权问题应该是一致的。因为比特币是一种密码学货币,持有者所拥有的仅仅是一段“密钥”,但这段密钥本身并不是比特币,比特币是完全虚拟的,人们甚至无法找到的比特币的真正载体。
因此,即便承认比特币的经济价值,但由于比特币不是有体物,比特币的持有人并不享有比特币的所有权。
2.债权
比特币是分散发行的,在这一发行过程中,比特币挖掘者通过运行开源软件,计算出了一 个比特币的密钥,不存在任何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因此比特币的获取并不产生债权。
3.知识产权
获取比特币的过程是在用计算机解答数学问题,是否能够得到答案完全取决于计算机的运算能力,在这个过程中是不包含任何人类的创造因素的。因此,比特币也不是人的智力成果,其持有者不能取得知识产权。
4.权利客体
综上,在现有的私法框架内,比特币持有者不能取得任何一种具体的权利,比特币只能因其具有的货币价值而获得一般意义上的权利客体的属性。也就是说,一旦比特币的货币价值不存在了,它将不再承载任何利益,而失去权利客体的属性。因此,如果法律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那么法 律将无法保护比特币持有人的利益。剥离了货币属性之后比特币仅仅是一个数学问题的答案,这个答案没有任何私法上的意义。
(二)狭义货币法律理论的局限
然而,传统货币法律理论却否定了将比特币作为货币的可能性。传统货币法认为货币是法定的交易媒介,要求任何人必须接受向对方以国家发行的货币履行的债务给付。因此,国家强制流通是获得货币属性的必要条件。传统货币法律理论所界定的货币形式,即法币,可以被称为“狭义货币”。
比特币并不具有货币属性。然而在现代的金融市场和商品市场上,在排除了强制使用货币的刑罚处罚 后,法币是无法仅仅凭借其强制性地位,在事实上否定市场对其他交换媒介的接受性的。在金融产品 和衍生物日新月异的今天,法币在有限程度内受到其他类型货币的挑战是经济发展的必然。
事实表明,比特币正在电子交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更多的互联网商家已同意比特币 作为支付的媒介,更多的公益组织在接受比特币的捐赠,甚至在旅游业和餐饮业中也存在了以比特币为交换媒介的情况。
非现金支付手段的日益繁荣、国际货币之间的自由兑换的发展以及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的货币跨境流通的现象都在冲击着形式主义的货币法律概念,它向人们证明了一种完全脱离中央发行机构的交易媒介是可能的。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出现了广义的货币法理论,倾向对货币进行开放性的实质解释。
(三)广义货币法对货币法律定义的突破
广义货币法与狭义货币法最大的分歧,就在于法律是否允许竞争性货币的存在。哈耶克认为多元货币的存在会带来良性的货币竞争,达到通货均衡,从而限制通货膨胀防止经济紧缩。为此,突破法币的垄断限制允许存在竞争性货币是必要的。但同时哈耶克自己也承认,他尚未找到解决多元货币并存的全部办法,并且他所构想的多元货币市场是由私人企业参与进来发行货币的市 场,在 19 世纪 70 年代,完全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还是人们无从企及的幻想,甚至尚未被人类所幻想过。
尽管存在很多尚未解开的难题,但从当前欧元遇到的阻力和互联网支付的迅猛发展中我们仍然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 :“统一的货币并非人类货币体系发展的最佳或最终状态,我们正在进入一个大多数货币最终都将归入数字价值转移系统的时代。”
简单的否定和打压无助于解决这些问题,政府需要制定新的政策和法律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职责, 而这一切的理论前提是创建一个能够认识和包容虚拟货币的理论环境——广义货币法理论。以下将在广义货币法的框架下讨论比特币是否具备必要的货币功能,是否可以被接受为货币。
1. 交易媒介的功能
交易中接受货币的一方获得了货币中包含的价值量(Wertquantum),他可以从其他接受这一货币的人手中获取与这些价值量相符的财物。因此,对一种货币的接受度越高,以之为交易媒介所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就越小。
比特币的接受度正在上升,被越来越多的用于商品和服务的交易媒介。在这一基础上,比特币可以实现民法中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规定,只要一种金融工具可以固化价值,便可以与法币一样承担金钱给付功能。因为,交易市场对一种交易媒介的接受是货币给付能够被实现的唯一前提,货币是否具有法币地位实际上是并不必要也不充分的条件。
2.价值储存功能
货币的第二个必要的职能是价值储存职能,指的是静态下的货币保存购买力的能力。特币既没有金属货币具有的固有价值,又没有集中发行 方控制其流通量,确实存在保值能力不稳定的问题。然而这种风险并不能否定比特币的储值功能,如前文所述,比特币的价值要素除了市场需求决定的 上限之外还有挖掘成本决定的底线。进一步推论,储值稳定性这一缺陷是否能够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呢?储值能力的不稳定会影 响市场对一种货币的接受性,但不能否定这种接受性,只要实际上市场上仍然存在一定规模的以某一价值载体为交换媒介的交易活动,那么该价值载体就具有广义货币法上的货币属性。德国学者 v.Maydell认为 :“对货币而言最终要的是它能够作为价值的承载者而继续存在,货币的价值含量并不影响对货币的定义。”
3.记账单位功能
货币的第三个必要功能是作为记账单位衡量商品和服务的价值,统一使用货币衡量价值极大的 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市场的透明性。比特币系统使用自己的记账单位BTC,接受比特币支付的地区和网上商店往往采用双重标价,比如欧元价格和比特币价格。在双重标价中,国家发行的法币通常是原始计价标准,而比特币价格则是按照对当地法币的价格进行换算。在广义货币法的概念下比特币具备必要的货币功能,因而具有货币属性。
三、对比特币货币否定论的回应
(一)比特币金融风险与控制非法交易
研究比特币对通货膨胀和货币政策的影响,我们需要首先分析比特币特殊的供给方式和的货币需求。比特币是没有中央发行机关的货币,但比特币的发行并非是不可控的,甚至可以说从设计结构上看,比特币是一种通缩型货币。
其供给方式是个人下载并运行比特币软件,参与比特币生产,已经产生的比特币越多,参与挖掘的人数越多,挖掘的困难度就越高,预计到 2140年全部比特币被挖掘出来,达到2100万个。但比特币的发行上限或其通缩性并不必然导致比特币交易活动的减少, 因为比特币是可以拆分的。
再来分析市场对比特币的货币需求。从交易需求出发,虽然因为比特币交易具有匿名性而无法计算其具体份额,但是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可以确定很大一部分比特币被用于网络非法交易(武器、毒品、人体器官交易),这种以比特币为媒介的非法交易,也被很多学者视为比特币的原。但比特币并不是网络黑市交易和网络洗钱这些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事实上任何一种金融产品在产生之初都是极容易被犯罪行为所利用的。货币投机需求的根源,在于其他替代资产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因为从目前看,在世界范围内暗网的违法交易是以比特币为通货的,这意味着存在对比特币的刚性需求。在这个需求曲线上,通过非法交易获得的利益,决定了市场对比特币的边际需求。因此,如果能更好的打击这些犯罪行为,那么比特币投机性同样会降低,这将大大减少比特币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
货币的预防需求源自将来的收入或支出需求的不确定性。如果一国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发生重大错误,导致法币发生高速通胀或引发公众对法币和中央财政的怀疑,那么比特币很容易成为公众的避险选择。但在这一问题上,比特币与黄金和外币的作用是相同的,在这一意义上,比特币的存在并不会对中央货币政策带来不利影响。
(二)比特币洗钱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据洗钱法理论,洗钱是指隐藏违法所得金钱的真实来源,使其流入合法的金融循环的行为。比特币的匿名性和交易的迅捷性,确实为国际洗钱犯罪提供了新的手段,而使一些学者畏之如虎。但实际上从技术手段来说,目前比特币的“块链”同样可以被分析并追踪到可疑交易背后隐藏的个人信息,但前提是我们需要从金融监管和《反洗钱法》的角度去认识并规制比特币洗钱。
相对而言,在比特币接受性较强的德国已有相对完善的比特币洗钱监管理论可供借鉴。德国《反洗钱法》为金融和贷款机构规定了广泛而又具体的反洗钱义务。我国同样存在金融机构的身份识别制度。但目前我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尚不足以应对比特币带来的挑战,原因在于我们没有将金融产品的风险评级作为身份识别原则适用的参考标准。
因此,无论是从防范比特币洗钱的角度,还是从支持比特币成为新的金融产品而维护其交易秩 序的角度,我国的金融机关和监管机关都应针对比特币交易加强身份识别制度的适用,并将加密货币技术作为身份识别制度的必要技术支持,纳入到现有反洗钱技术之中。
四、承认比特币货币属性对互联网法治的重要意义
承认比特币货币属性的意义,在于我们可以从一种货币而非一种商品或金融产品的角度认识和建立针对比特币交易的监管制度。
这种理论假设将给比特币的金融市场监管带来误导,使主管机关倾向于对比特币的交易本身进行管制。然而即便是采用交易双方身份识别制度这一强有力的反洗钱工具进行监管,其结果也不会理想,因为以一种货币的视角去看待比特币,就会发现比特币并非没有使用价值。
恰恰相反,其使用价值是巨大的,一个重要来源是比特币的隐蔽性支付媒介功能为,全球犯罪交易节约的巨大交易成本。姑且不论将会产生的巨大监管成本,一旦比特币的交易失去了隐蔽性,互联网犯罪市场必然自发的寻找其他隐蔽性媒介完成交易,而随着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可以预计这类交易媒介将会不断进化层出不穷。
因此有必要在一个法治的框架下重新审视这类新的互联网金融现象。一方面应从广义货币法的 视角出发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对其监而不管,另一方面应加强对以比特币为交易媒介的互联网犯罪的打击,从根本上消解比特币的交易价值。
考虑到我国金融体系和网络科技的发展程度,现阶段对比特币交易的监管仍是必要的,但重点应放在打击利用比特币为交易媒介的网络犯罪上。同时,应认识到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是有利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首先有利于保护新兴金融产品。承认比特币具有权利客体的法律属性,可以对比特币的持有人提供侵权法的保护。
其次有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繁荣。 仅仅是监管并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政府应该对新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形式采取更宽容的态度、给予其发展的机会。否 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并不会改变此类密码学货币交易日益增加的事实,只有承认其金融工具的性质并对其交易进行有效监管才是金融法合理的选择。
最后,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势所趋。只有清醒的认识到我国的法定货币在未来必将处于一个全球性的货币竞争市场中,主动调整货币政策保证法币真实价值的长期稳定才能从根本上避免货币竞争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尽管强管制的货币市场在短期内有利于国内货币政策稳定发挥作用,但从长期看来,完全脱离竞争的法币难以确定自身的通胀幅度是否处于合理范围。 而在当前,金融市场上存在一定体量的、不受中央货币政策支配的密码货币恰恰能够通过相对可控的货币市场倒逼促进我国中央货币政策的改革和完善。将比特币视为法币的竞争对手可以为法币通胀设定一个比特币价格警戒线,比特币的暴涨实际上正是一种通胀过高的警戒信号,不应以否定比特币货币属性的方式无视这一市场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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